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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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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8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19〕396号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各派出机构: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9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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