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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府采购
2020-12-18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2008年1月1日

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二、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

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发

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对《目录》进行更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00八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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