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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3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的通知(已失效)
产业发展
2020-12-18

市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发展改革委:

根据《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原国家计委等部门制定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决定自2014年3月18日至5月20日开展本市2013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凡由市、区县发展改革委核发《收费许可证》,并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均应参加年审。

二、年审内容

审查收费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执收单位实施收费,国家和本市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是否落实,有无无证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随意变更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范围、改变收费政策的行为。

三、年审所需材料

1.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批准收费标准的文件、《收费许可证》正副本,以及收费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行政机关为代码证书)。

2.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职称评审费、计量检定费、特种设备检验费、职业技能鉴定费的单位,需提供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资格批准文件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高等院校需提供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批准收费标准的文件、市教委核准的学费和住宿费审核表复印件。

3.2013年度收费票据。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统计表》(见附件1)和《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登记表》(见附件2)。《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统计表》按照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中二级收费项目逐项填报(2013年取消、停收、限期免征和合并的项目的收入也要填报),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收费收入数据填报应完整、准确,不得重复计算。

四、年审工作程序

1.行政事业收费年审分别由市发展改革委、区县发展改革委负责。

2.审查各收费单位收费票据所填写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收单位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在行政事业收费管理系统上,按调整后的二级项目(含2013年取消、停收、限期免征和合并的项目)逐项录入收费金额,并填写年审办理情况。

4.对经审查合格,在《收费许可证》副本第二个“年检记录”年度处打印“2013年”,在“年审意见”处打印年审结果,在“审验部门”处加盖发证机关公章。法人证书复印件、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资格批准文件或证书的复印件和表格等,由发证机关留存备查。

五、工作要求

1.各收费单位要按时参加年审、提交完整、齐全年审材料,如实填报报表。对无《收费许可证》收费、使用失效《收费许可证》收费,未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执收单位实施收费的乱收费行为,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2.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要充分认识年审工作的重要性,根据全市统一的时间安排,确定本区县年审时间,及时办理年审手续,做到应审尽审。要加强与收费单位主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认真研究解决年审中出现的问题,重要问题及时反馈我委。市发展改革委年审时间安排见附件3。

3.按照《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京发改[2007]1186号)的要求,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应于2014年5月31日前将2013年度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和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报送我委。我委将按照《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京发改[2007]1186号)对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的年审统计情况进行考核。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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