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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修建密云县第五小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将你单位位于原密云县第四中学东侧的569.40平方米(0.85亩)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具体四至以《国有土地使用证》(京密国用〔2002出〕字第01278号)标注为准。相关手续由县国土分局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密云县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