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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已失效)
税收政策
2020-12-18

京发改〔2007〕573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市燃气集团,各有关单位: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陕京管道输气系统供应我市天然气门站价格于2005年8月1日上调0.15元/立方米。为缓解上游气价调整压力,经价格听证会听证,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市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并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调整联动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统一上调0.15元/立方米(含税),由1.90元/立方米调整为2.05元/立方米。各燃气供应企业销售民用天然气(除使用压缩天然气的管道用户外),其销售价格执行全市统一价格标准。

二、我市天然气销售价格原则上与上游天然气价格联动。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上游天然气价格后,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联动公式,测算我市天然气销售价格上调或下调水平,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价格联动机制三年调整一次。公式为:

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额=×(1+增值税率)

其中:供销差率为6%,增值税率为13%。

三、对燃气供应企业实行成本审核制度。各燃气供应企业应在每年一季度,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天然气经营成本及利润等相关数据资料,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成本审核工作。

四、各燃气供应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天然气供应安全、稳定。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销售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价格秩序。同时,要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六、本通知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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