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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建立清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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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8

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21号)精神与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工作要求,为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立政府清单制度,规范政府部门行政权力运行,接受社会监督,现将公布区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建立清单管理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布政府部门权力清单

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区政府部门行使的直接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列入权力清单;依法应予保密的事项,属于政府内部管理事项,以及拟定政策、制定标准、编制规划等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职权事项,原则上不列入权力清单。权力清单的行政职权,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其他类共10个类别进行分类。鉴于区政府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两类行政职权已于2015年以清单形式对外公布,按照中央国务院、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承接等要求,结合各部门工作实际,对两类行政职权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关于行政强制等其余8类行政职权,组织各部门进行梳理,形成了《海淀区政府部门行政强制等权力清单(2016年版)》(附件1)及《海淀区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16年版)》(附件2)(两个附件以下统称为《权力清单》),现予公布。

区编办负责《权力清单》统一对外公开工作,区政府各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在部门网站、办事窗口等公开《权力清单》中本部门的行政职权,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职权的类别、名称、编码、依据、实施主体、流程图和监督方式等,其中流程图和监督方式可按行政职权逐项公开,也可按职权类别分类公开。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公开《权力清单》的保密审查工作。

二、强化权力清单动态管理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各部门对行政权力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动态调整包括行政职权的增加、取消、下放、变更等以下情形:严格控制新增行政职权,法律法规明确新设、按要求承接上级政府下放的行政职权,可予增加;加大行政职权取消力度,设定依据已废止、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通过转变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达到管理目的的行政职权,应当予以取消;推进行政职权下放管理层级,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基层管理更方便有效的行政职权事项,应当予以下放;规范行政职权变更,根据法律法规的调整、机构职能的变化以及行政职权的事项名称、实施主体、设定依据、运行流程、收费标准等要素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应当予以变更。

区编办牵头负责对权力清单动态调整的管理,负责行政职权调整的审核确认工作;区法制办负责行政职权调整的合法性审查。行政职权动态调整,由行政职权的实施部门提出意见,经区编办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予以审核确认并及时调整、对外公开;未履行工作程序的,各部门不得擅自调整本部门的行政职权。

三、推行责任清单制度

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推行政府部门责任清单制度,深化对部门责任的认识,切实履行法定职责,落实管理责任:要强化主体责任,全面正确履行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赋予的职责,强化“三定”规定作为部门主体责任的意识,提高履职效能;要落实协同责任,对涉及多个部门的管理事项,牵头部门要担负牵头责任,建立协调机制,相关部门要强化协同意识,主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健全首问责任制,对企业和群众反映的问题,首问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靠前协调、主动作为,变“群众跑腿”为部门间协调配合,坚决杜绝推诿扯皮;要夯实属地责任,按照权责一致、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支持街道、镇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提高保障基层、服务基层的能力水平。

探索实行“通用责任+专项责任”的清单管理方式。为规范权力运行,公布《海淀区政府部门行政职权运行通用责任清单》(附件3,以下简称《通用责任清单》)。各部门要按照《通用责任清单》要求,逐步细化、公开本部门行政职权运行的责任事项,不断提高行政职权运行的规范化、公开化。

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对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和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清单公布和调整工作,并以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管理制度为契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完善权力运行机制,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抓好重要领域和重点工作责任落实,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同时,区机构编制、监察、法制部门要逐步建立监督协调机制,确保清单制度落地见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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