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局、劳动保障局、商务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制办、纠风办,各有关单位: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91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药品加价率的规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