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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整治污水排入河道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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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8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整治污水排入河道行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4日

关于加强整治污水排入河道行为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全县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强污水排放的监督管理,杜绝全县范围内污水排入河道现象的发生,保持河道良好的水域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各部门、各镇街要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依据各自职责,切实做好我县境内污水排入河道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向河道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好河道正常秩序,为密云建设“绿色国际休闲之都”打下坚实的环境基础。

二、各部门职责

(一)县水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管理责任,对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二)县城管监察大队:依据《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向路边雨水口、雨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流入河道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三)县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直接、间接向河道排污;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倾倒工业废渣、垃圾、放射性和其他废弃物;在河流、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利用渗坑、渗井排放倾倒污水间接排入河道;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擅自在砂石坑、滩地等低洼地倾倒、存贮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畜禽等养殖废水、粪污渗漏、溢流、散落对河道环境造成污染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四)县农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对河道范围内垂钓、炸鱼、毒鱼、电鱼等污染河道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对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及种植业水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禁止养殖过程中的污水排入河道。

(五)县市政市容委:对市政雨水、污水管道进行检查维护,对违规排放、私排、偷排及向市政雨水口及市政管道排污等行为及时制止,采取相应措施,并通报相关部门处理。

(六)县经济开发区:对管辖范围内雨、污水管道进行检查维护,对违规排放、私排、偷排及向雨水口及雨水管道排污的企业及时制止,采取相应措施,并通报相关部门处理。

(七)各镇街:作为中小型河道属地管理部门,要加强辖区管理范围内河道污水排放巡查力度,发现直接或间接向河道排污行为及时制止,采取有效措施,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三、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整治污水排入河道违法行为是全县中小河道环境综合整治一项重要内容,是进一步加强水环境治理,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各镇街、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相关责任,完善各项措施,力求整治取得实效。

(二)严格执法,查处到位。对污水排入河道的违法行为,各镇街、各部门要依据职权范围,进行查处和处罚。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采取有效措施,并督促整改到位;对拒不整改或污染严重的违法案件要挂牌督办,一查到底,做到依法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整改措施到位。

(三)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各镇街、各部门要根据职责积极沟通,密切配合,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有效合力,突破瓶颈,攻克难点,共同推进工作的落实。同时,充分发挥机制优势,实现监管的无缝衔接,保持、巩固整治行动成果,维护河道正常水环境。

(四)加强引导,强化宣传。各镇街、各部门对整治污水排放行为的成效、典型违法案件的处理结果进行报道,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达到查处一件、震慑一方、影响一片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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