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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进一步支持产业优化升级加强业态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工作意见
产业发展
2020-12-18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产业优化升级加强业态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支持产业优化升级加强业态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工作意见

为促进首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优化升级,确保“十二五”期间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人口、资源、环境等特点,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建设,着眼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总体要求,以全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为抓手,创新工作机制和服务方式,服务重点产业和重点领域发展,服务产业业态调控,努力提升本市产业业态和服务水平,支持科技和文化创新“双轮驱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基本原则。

坚持加快业态调控和促进产业提升相结合,积极落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政策措施;发挥市场准入在调控产业业态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中的重要作用,对重点发展的产业和领域给予大力支持,对重点限制领域和地区加强准入管理;强化协调联动,形成整体工作合力,进一步提升服务产业优化升级的水平和效能,为促进首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效的支持。

二、支持重点行业发展,促进产业升级

依据本市相关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积极采取措施,支持发展重点产业和推进重点改革工作,支持区县政府制定促进产业升级转型的规划和政策措施,支持市场主体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加强数据综合分析和研判,为首都经济发展提供决策服务。

(一)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大力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结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使用新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名称用语设立企业,推动其快速进入市场。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性服务业登记数据采集范围,完善基础数据统计,做好数据专题分析,服务企业发展和政府决策。

(二)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贯彻落实《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及《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办法》(市政府第234号令),全面下放企业登记管辖权限,积极开展许可项目筹建登记,在示范区先行先试股权激励、债权转股权、企业组织形式转换等新政策,促进科技自主创新。积极支持中关村非上市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工作,为实现非上市公司股份规范有序流动提供便利,推动实现产权交易的规范化。

(三)支持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着力支持大型文化企业集团、特色中小型文化企业和民营龙头文化企业发展,为文化产业发展注入有生力量。支持文化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的设立,为文化企业融资创造条件。全力支持和推动文化、出版、发行、演出等单位的改制重组工作。制定完善广告产业发展政策,推进国家级广告产业示范区建设,促进广告产业的聚集和广告要素交易平台的形成,建立广告研发中心和公共服务中心,提高本市文化创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四)支持金融要素市场建设。按照全市统一的金融要素交易机构建设要求,积极开展服务创新的研究,支持金融创新机构的市场准入,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发展,支持股权质押、股权信托、债权转股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备案等登记注册,积极为金融机构与企业间的融资活动做好服务,构建信息互通、多方互动的动产抵押登记服务体系。

(五)支持品牌经济发展。大力实施商标战略,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制造业等方面的商标培育工作。大力推进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和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充分发挥典型带动作用,创建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名品牌,支持一批竞争能力强、能够促进区域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发展的企业争创驰名和著名商标。

(六)支持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为国有企业尽快进入资本市场提供资本股权设置、优良资产聚集、不良资产剥离等全面的登记注册策划方案,推动国有企业发展。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在国有企业和文化、科研等事业单位兼并重组过程中,支持全部以股权投资方式申请设立集团母公司。支持文化、科研等事业单位整体重组改制,可以其全部净资产登记注册。

(七)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支持区县政府采取各种措施鼓励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积极引导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向现代企业制度转换,鼓励其从传统行业向现代产业转型,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变经营发展方式、经营管理模式,提升个体经济的主体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

(八)支持传统服务业升级转型。积极支持区县政府制定服务业发展规划,实施布局调整,提高服务业的组织化程度。扶持服务业发展及其分支网点建设,支持传统服务业开展连锁经营,向规模化发展。

(九)支持区县政府进行业态调整升级。支持区县政府结合各自功能定位及区域优势,充分发挥区域经济调整、产业升级的主导作用,在与法律、法规不相违背的前提下,制定有利于引导投资方向、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制定针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鼓励、允许、禁止性规划或重点行业管理规划,工商部门按照规划部署开展主体准入工作。

三、严格准入管理,促进业态调整

(一)加强个体工商户经营资格审查。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及《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6号令)和本市有关户籍与居住管理的规定,对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申请人经营资格进行审查。产业政策对开办个体工商户进行调控的,工商部门应在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工作中遵照执行。

(二)加强对经营场所房屋的合法性审查。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的经营场所房屋应具备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交以下材料:农村地区可提交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或临时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也可提交由乡镇政府出具的经营场所权属、用途、属合法建设的证明。用于经营的房屋属于中央单位的,须提交由中央各直属机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属于国务院各部委的,须提交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的,须提交由中央企业出具的证明;属于市级以上各类园区内的,须提交由园区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属于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工业、仓储等用途的房屋从事商业等其他用途经营的,须提交由市国资委出具的证明;属于其他情况的,区县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明确房屋权属出证的规定,工商部门依据规定办理登记注册。

(三)加强对经营场所房屋用途的审查。经营场所房屋用途原则上应当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一致,对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申请人应在办理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相关手续后方可申请登记。对以记载用途为“工业、教育、医疗卫生、其他(涉外、宗教、监狱)”的房屋进行申请登记的,在房屋产权人出具确有配套服务需求的说明后,工商部门准予登记注册。对以记载用途为“交通、仓储、商业、金融、信息、科研、文化、娱乐、体育、办公、综合”的房屋进行申请登记的,在不改变产权权属的情况下,均可作为经营场所办理登记注册。

在对经营场所房屋用途加强审查的工作中,工商、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和国土等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沟通,建立部门间执行政策规定的协调机制。

(四)规范有形市场的发展。建立商务、发展改革、规划和工商等部门的会商机制,加强有形市场布局的统一规划,根据产业结构升级和市民生活需求,进行市场布局调整、总量控制和升级改造。制定全市有形市场建设规范和指导目录,强化有形市场标准的落实,对符合规范要求的有形市场予以注册,对不符合要求的,要督促其达到规范要求后再予注册。清理淘汰低层次的摊群市场,严格控制五环路以内具有全国或区域集散效应的有形市场的数量,推动市场业态与首都功能布局相协调,规范健康发展。

(五)加强重点领域的准入审查。对不符合首都产业功能定位,不适应首都经济发展要求,以及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等严重影响资源环境和存在公共安全隐患的行业,在市场准入环节从严控制。对限制发展的行业从严审批,严格按照淘汰落后产能和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安全生产等目标要求,依法做好企业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等工作。

(六)加强重点地区的准入审查。围绕本市城乡建设规划,对经市、区县政府以及有关房屋征收与拆迁工作主管部门明确的房屋征收与拆迁或重点整治地区,工商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综合整治工作,清理无照经营,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七)加强传统生活性服务业的准入审查。推动餐饮、百货、住宿、洗浴、美容美发、废品回收等传统生活性服务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对国家已颁布行业标准、行业规定的,工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对新设立的主体实施严格准入;对没有行业标准的,支持行业管理部门立足职能,深入研究,制定行业准入标准,促进规范发展。加速商业零售、再生资源回收、生活服务等行业连锁经营、规模化发展,以需求为本,提升传统生活性服务业的规范化水平。

四、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一)建立行政许可部门与登记部门的互通机制。建立准入许可的协调联动平台,各许可部门应及时互通信息,按规定时限履行审批职责,对审批中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问题,应积极协商解决。对未按照规定取得许可或备案,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的,各许可部门应坚持“谁负责审批,谁负责监管”的原则,履行监管职责。

(二)有效开展许可经营项目审批工作。市工商局编制并公开《北京市行政许可和备案项目目录》,方便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注册事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依法依规办理许可、备案手续。工商部门在颁发营业执照时,要对许可、备案的项目注明有效期和许可、备案部门,要求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许可和备案。

(三)完善行业许可事项,提高行业管理标准。加强对洗浴、洗车等耗水行业以及新办有形市场的管理,要求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推动对旅馆、餐饮、美容美发、娱乐场所等行业相关法规、规章的修订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提高行业准入标准。

(四)做好市场主体完税退出工作。工商部门要支持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稽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办理注销登记。

(五)强化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联动机制。推动区县政府建立和完善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联动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强化属地责任,在区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实施联合执法。继续推进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纳入“平安北京”建设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之中,推动各级政府落实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属地管理职责,形成“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切实落实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目标。

(六)扶持行业协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积极扶持行业协会发挥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作用,引导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标准,规范行业市场主体准入,完善行业管理标准化建设;积极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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